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12月16日下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兆水、刘兆本、刘兆刚、刘兆安等34人、2被告单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一案公开进行了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当事人亲属参加旁听。
2019年7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兆水、刘兆本、刘兆刚、刘兆安等34人2被告单位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31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兆水、刘兆本、刘兆刚、刘兆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分别被判处二十五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六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对2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刘兆水、刘兆本、刘兆刚、刘兆安等32名被告人及2被告单位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34名被告人及2被告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