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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0-04-28 07:41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靳瑾)5月1日起,《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4月2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安徽日报、中国新闻网、蚌埠日报等媒体参加。《条例》起草的背景是什么?犬只伤人如何处理?蚌埠有哪些定点免疫点?发布会上,媒体记者接连提问。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钱雪梅,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桂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徐行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吕兴亚,市住建局副局长徐文伯,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孙明恒分别予以详细解答。

具体有哪些内容?记者对现场问答进行了整理,看看哪些是您关心的吧。

问:我市为什么要制定《养犬管理条例》?

答:我市居民养犬人数不断增长,犬只数量急剧增加,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一是大量犬只未经免疫和登记,造成犬只疫病传染隐患,也使众多走失、遗弃的犬只因无法找到犬主而流浪街头。二是犬只扰民、伤人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危害居民人身安全。三是部分养犬人外出遛犬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甚至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四是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养犬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市文明城市建设的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此极为关注,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养犬行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问:我市养犬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5章36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管理,主要对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应当普遍遵守的养犬管理制度作出规定。第三章限养区管理,主要对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数量限制和禁止饲养的犬只种类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对违法养犬行为的执法主体和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受处分的失职渎职行为等作出规定。第五章附则。

问:《条例》从起草之初,广大居民对大型犬和烈性犬该如何管理的讨论一直非常热烈,对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首先,《条例》第六条明确了查处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职能部门是公安部门。其次,第十三条规定在非限养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条例也规定除盲人使用的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使用的扶助犬外,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也禁止带犬进入,否则将面临罚款。最后,《条例》明确了大型犬的标准和烈性犬的名录由哪些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问:近年来,我市犬只伤人问题较为突出,《条例》对防范犬只伤人是如何规定的?一旦发生犬只伤人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近年来,我市每年都有4万多人注射狂犬病疫苗,这其中绝大部分是被犬咬伤或抓伤。条例规定,一旦发生犬只伤人的情况,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至有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狂犬病等检测、诊断,不得隐匿、转移。犬只造成他人伤害或者死亡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鼓励我市保险机构开设犬只伤人责任险种,鼓励养犬人购买犬只伤人责任保险,为我们自己、自己的爱犬以及身边的人多提供一份保障。

问:从《条例》的规定看,贯彻实施《条例》需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请问,市政府为《条例》贯彻实施做了哪些准备?

答:《条例》的具体实施者是各级政府部门。市政府充分发挥总牵头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政策平稳对接。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全力做好犬只免疫等工作,确保在《条例》施行前各项工作不落空。

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周密规划部署。通过建设“蚌埠市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对犬只的信息化管理;通过购买服务,实现对流浪犬只的捕捉和收留;通过政策解读及普法宣传,探索构建政府主抓、养犬人自律的养犬管理格局。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蚌埠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在市级层面成立了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招聘3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同时,进一步细化了10个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协同推进我市养犬管理工作。

下一步,市政府将重点在宣传发动、监督检查上下功夫,提升市民自觉、依法、文明、规范养犬意识,进一步打造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民监督的养犬管理模式。

问:《条例》规定,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大量的养犬管理工作,请问,公安机关是如何贯彻实施《条例》的?

答: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全力做好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蚌埠市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报告》、《流浪犬只收留及捕捉服务报告》、《蚌埠市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调整报告》等多份意见建议,提交政府审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是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最主要的两项职责是负责犬只登记和流浪犬收留。目前,系统和场地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正在走招标程序。另外,已办犬牌犬证仍然有效,但需持原犬牌犬证到办证点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三是积极沟通对接,对2017年12月1日我市发布的《大型、烈性犬类标准》进行了修订。其中,大型犬标准不变,仍将犬肩高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作前界定标准,烈性犬明确为五类38种,增加了斗牛犬和英国猎狐犬,删除了中华田园犬。

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承担养犬管理方面的不少任务,请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如何贯彻实施《条例》的?

答:《条例》的出台,增加了行政执法部门在文明养犬方面的处罚职责,为贯彻条例落实,下一步准备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二是加强治理。在原有设置禁止犬只进入标识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公共场所继续设置禁入标识,并做好落实。同时将文明养犬纳入数字化城管平台检查范围,严禁占道、占用小区公共部位养犬,严禁占道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等涉犬经营活动。

三是严格处罚。对涉及部门职责的违法养犬行为,严格执法,尤其对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

问:《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服务场所的设置和染病犬只的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请问,农业农村部门在这些方面是如何贯彻实施的?

答:我们在2018年就开展了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布局,确定了16家符合条件的宠物医院作为蚌埠市犬类狂犬病免疫点,监制了免疫点标识、免疫证、免疫台账和免疫档案。我们实行动态管理,免疫点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处罚,严重的取消定点免疫资质。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免疫犬12735只。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继续做好免疫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犬类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的抽检工作。

关于染疫犬只的隔离和无害化处理,我们将指导养犬人和犬只经营机构、收留场所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犬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在犬只收容场所装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对染疫犬只场所和被污染物品做好消毒灭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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