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和《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00元调至660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9660元调至104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8100元调至8910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1040元调至12144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市农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调至2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每人每月320元调至350元;全市城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调至2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每人每月360元调至400元。
四、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全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506元调至556元。
五、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0年1月起执行。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足额预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