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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问答·劳动关系篇(一)

2025-02-14 17:22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定义是什么?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休息时间是在8小时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

二、劳动者工作时间具有哪些特点?

劳动者工作时间具有5个特点:

1、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即为工作时间。劳动时间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等,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其中,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是指劳动者自然中断的时间、工艺需要中断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出差时间等。此外,工作时间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3、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依据之一。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劳动,即可获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加班加点的,可获得加班加点工资。

4、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对实际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地确立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他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因自身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的其他工作时间,主要有:在特殊情况下,一定周期内对劳动者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或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或采取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等。

5、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者工作时间有哪些种类?

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以下5大类:

1、标准工作时间(我们俗称为标准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缩短工作时间适用于:

(1)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3、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即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履行审批手续,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上班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 (3)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计件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时制度。

四、劳动者工作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全年有365天,有52周。劳动者工作时间按照以下4个方面进行计算:

(2024年)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2天×52周=104个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年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025年)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2天×52周=104个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2、季工作日:年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3、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五、欠薪投诉需要哪些材料?

所有职工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四个渠道进行维权。一是向企业工会申诉,通过企业内部工会组织进行维权;二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通过政府部门维护合法权益;三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合法权益;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除了向本单位工会申诉外,其它三个途径都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第一要提供被投诉单位的详细资料;第二要提供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三要提供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第四要提供自己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由此可见,我们要带的材料有身份证、书面劳动合同、记工单、工资表、欠条等,还要提供被投诉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提供的资料越充分、越详实,处理起来越方便。

六、投诉举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如具体的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和结果等;

3、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期限;

4、举报投诉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5、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七、未成年用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八、关于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九、关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十、劳动合同有哪些分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一、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十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四、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十五、什么情形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六、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十七、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八、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吗?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十九、假如今年5月份工作时间满十年,年休假按哪个标准享受?如何计算?

一般采用前后分段计算的方式。即:(当年度未满十年日历天数÷365天)×5天+(当年度满十年日历天数÷365天)×10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十、之前工作参保好多年了,入职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十一、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最低工资支付标准?

蚌埠市区1930元∕月,怀远县、固镇县、五河县18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市区20元∕小时,怀远县、固镇县、五河县19元∕小时。

二十三、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篇剩余内容请查看2025年1月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问答·劳动关系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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