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金煜)为获取蝇头小利,使用个人身份信息申领银行卡、手机卡,交给他人所用,不料却成诈骗帮凶。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许某应朋友许某某的要求,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手机卡,并在四家银行各注册申领银行卡(一类卡)及U盾一套,后将手机卡、银行卡和U盾全部提供给许某某使用,获利6000元。许某某通过网络诈骗高某某126万元后,使用被告人许某提供的一张银行卡接收脏款4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许超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许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