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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首起网络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2021-04-14 11:00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杨阳)未经批准,以盈利为目的开办个人网站,提供录音制品、有声读物在线播放,并在网上出售录音制品、有声读物的电子文件来获取利益。近日,我市首起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二审宣判,被告人万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2018年1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案件线索移送,对一名为“听书阁”的网站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远程勘验中发现,该网站首页下方标注有虚假的备案号,首页未发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网站首页有“google”广告推广,点击以后跳转到“京东”电商购物、“宜人贷”借款平台推广页面。点击“网站地图”链接,显示提供作品5084部,点击网站链接“本地下载”页面跳转到淘宝店铺,所售商品为“单本有声打包下载服务”,价格为30元,已交易成功58单,并可以正常购买。执法人员在“听书阁”首页、作品播放等页面,均没有提供录音制品版权授权证明。

2018年3月,案件调查终结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完结后向检察机关移交起诉。2020年12月,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于2017年7月份在互联网开办“听书阁”网站,并从其他网站上下载有声读物作品或将链接共享到该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该网站出售传播他人有声读物作品,并通过网站的点击量赚取广告联盟的广告费用。此网站内有相声、小品、小说等,总计作品5084部,其中不重复侵权作品计2332部,涉侵权作品包含郭德纲、岳云鹏作品874部。被告人万某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公众出售录音制品达982人1016次,累计盈利31204元。另外,通过消费者对网站上所捆绑的广告进行点击获取相应的点击量,广告联盟公司会根据点击量给万某支付相应费用,通过广告获利93189.45元,累计获利124393.45元。案发后,被告人万某退出违法所得124393.4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2332部,属于情节严重,万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认为,因本案与传统环境下犯罪行为的后果受到实施范围的局限不同,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没有具体的实施范围的限制,犯罪的对象更为广泛,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危害后果也更为严重。被告人万兵主动退赃,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万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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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杨阳)未经批准,以盈利为目的开办个人网站,提供录音制品、有声读物在线播放,并在网上出售录音制品、有声读物的电子文件来获取利益。近日,我市首起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二审宣判,被告人万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2018年1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案件线索移送,对一名为“听书阁”的网站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远程勘验中发现,该网站首页下方标注有虚假的备案号,首页未发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网站首页有“google”广告推广,点击以后跳转到“京东”电商购物、“宜人贷”借款平台推广页面。点击“网站地图”链接,显示提供作品5084部,点击网站链接“本地下载”页面跳转到淘宝店铺,所售商品为“单本有声打包下载服务”,价格为30元,已交易成功58单,并可以正常购买。执法人员在“听书阁”首页、作品播放等页面,均没有提供录音制品版权授权证明。

2018年3月,案件调查终结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完结后向检察机关移交起诉。2020年12月,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于2017年7月份在互联网开办“听书阁”网站,并从其他网站上下载有声读物作品或将链接共享到该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该网站出售传播他人有声读物作品,并通过网站的点击量赚取广告联盟的广告费用。此网站内有相声、小品、小说等,总计作品5084部,其中不重复侵权作品计2332部,涉侵权作品包含郭德纲、岳云鹏作品874部。被告人万某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公众出售录音制品达982人1016次,累计盈利31204元。另外,通过消费者对网站上所捆绑的广告进行点击获取相应的点击量,广告联盟公司会根据点击量给万某支付相应费用,通过广告获利93189.45元,累计获利124393.45元。案发后,被告人万某退出违法所得124393.4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2332部,属于情节严重,万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认为,因本案与传统环境下犯罪行为的后果受到实施范围的局限不同,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没有具体的实施范围的限制,犯罪的对象更为广泛,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危害后果也更为严重。被告人万兵主动退赃,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万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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