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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也需谨慎 并非随意就能解除

2021-08-31 07:30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彭文雪)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

2020年7月,原告谢某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被告许某。通过协商,被告许某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工地食堂转让给原告谢某经营。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谢某也未去工地进行查看,只有通过微信聊天谈妥相关转让事宜。原告谢某根据约定给付被告许某承包费150000元,许某将工地食堂包括餐具以及其他设备转让给谢某。后谢某接手工地食堂进行经营,通过几天经营,谢某发现食堂就餐人数少,每天经营额不够食堂开支。于是谢某找许某商量退还承包费,未果起诉至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谢某从被告许某处承包食堂并经营,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原告以食堂就餐人数少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口头达成的食堂承包协议,该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解除食堂承包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签订协议要谨慎,如果原告谢某能够提前去工地查看一下食堂经营情况,也许就不会给许某转账。口头协议和书面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对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有着明确规定,并非随意就能解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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