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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法院判双倍返还定金

2021-08-27 07:38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孙兴丽)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原告李某于2017年认购被告某公司开发的门面房一套,并于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缴纳购房定金280000元、认筹金20000元,其后又向被告转入购房款19万余元,以上款项均有银行流水、认购协议为证,双方还约定7日之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到期后,被告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原告李某所认购的房屋转卖给他人。协商退款无果后,原告李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某公司将争议房屋转卖他人并备案登记,是致使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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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孙兴丽)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原告李某于2017年认购被告某公司开发的门面房一套,并于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缴纳购房定金280000元、认筹金20000元,其后又向被告转入购房款19万余元,以上款项均有银行流水、认购协议为证,双方还约定7日之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到期后,被告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原告李某所认购的房屋转卖给他人。协商退款无果后,原告李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某公司将争议房屋转卖他人并备案登记,是致使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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