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彭佳佳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又来了,各大电商平台和线下商场纷纷加大促销力度,让广大消费者忍不住“买买买”。层出不穷的营销套路、看不懂的购买规则、真真假假的优惠折扣让人眼花缭乱,每年“双十一”既是购物狂欢节,也是消费投诉的高峰期。
在众多营销手段中,付定金预购商品是最常见的一种。如果消费者一时冲动付了定金,还有后悔的机会吗?就这一问题,淮河晨刊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解读,为广大消费者支招“双十一”购物。
装饰设计公司倒闭,法院判令返还定金
2020年10月,刘女士与我市一家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确定货款总价为80000元,约定下单45天至60天后送货,刘女士于当日付清了货款。今年1月,该装饰设计公司关门停业,且明确拒绝履行合同,刘女士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女士与被告某装饰设计公司之间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刘女士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装饰设计公司庭审时亦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表示同意解除,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产品订货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刘女士交付定制家具,合同解除后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告预付定做款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故法院对刘女士要求某装饰设计公司返还预付定做款80000元、自货款支付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刘女士与被告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家具定做款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定金”“订金”不同,消费者要分清
“本案中,刘女士支付的是家具定做款,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定金’。”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聂雪梅解释,“定金”与“订金”不同,订金能退,定金则不能退。
据了解,由于本案发生时间为《民法典》实施之前,所以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为《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此类案件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那么,“双十一”期间,很多商家采取“预付定金,再支付尾款”的营销方式,是否与刘女士遭遇的消费纠纷类似呢,这种约定又是否有效呢?
“这类活动往往规定在限定期限内支付尾款,如果消费者没有在限定期限内支付则定金不退。”聂雪梅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实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对于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如果商家在消费者支付定金时有清晰提示,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无异议,则商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聂雪梅提醒,“消费者要牢记订金能退、定金不能退,下单前一定要仔细辨别,货比三家后再下单,保持理性消费。”
付了定金后悔怎么办,可付全款后再退款
值得关注的是,“双十一”期间,有的商家故意混淆“定金”与“订金”概念,设置花样繁多、难以看懂的预售模式,误导消费者支付不可退还的定金。
聂雪梅表示,“预付款”“订金”“意向金”等均不属于定金,消费者在付定金前一定要详细了解商家的活动细则,注意保存活动页面和商家承诺页面等资料。如果商家存在将“订金”改为“定金”的行为,并提出“定金不予退还”的规则,则属于打擦边球,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民法典》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所以消费者付定金前一定要看仔细、算清楚。
如果商家的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支付了定金后还是后悔了怎么办?对此,聂雪梅表示,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向商家索要定金,如果购买的商品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则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退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