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 近日,固镇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未果后,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薛某逸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423.58元,扣除垫付款2200元,余款4223.58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经查明:2020年10月19 日,张某驾驶两轮电瓶车沿固镇县城关镇黄元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黄元南路同样能超市门口时,与由西向东沿人行道步行的薛某逸相撞,造成薛某逸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伤后被送往固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3816.54元。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脑损伤、枕骨骨折、头皮血肿。
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监护人负次要责任。另查明,薛某逸系薛某之女,事故发生时未满6周岁,其自行在道路上通行时,无成年人带领,其监护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薛某逸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无成年人的带领下自行在道路上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其监护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