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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钱“跳单”购房 法院判决违约方仍需支付中介费

2022-04-08 09:34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融媒体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陈维维)“跳单”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组织订立了委托协议,中介组织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义务,但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为了规避中介费,绕过中介组织私自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近日,蚌埠市某中介公司以遭遇“跳单”为由,将客户诉至法院。经审理,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某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8450元。

2021年10月,蚌埠市某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与高某、第三人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约定高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以84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服务费为房屋支付成交总价的1%。签订《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后,高某将案涉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凭证》、购房发票等原件交由中介公司保管。为逃避支付中介费,高某与刘某商议后,绕开中介公司,直接将案涉房屋过户并交付给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中介公司与高某、第三人刘某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履行。高某基于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已经促成了与刘某的交易并签署了合同,目前案涉房屋已过户并交付给刘某,高某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遂做出如上判决。被告高某不服本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在中介服务合同,尤其是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中,易发生“跳单”行为,这主要是由于中介服务合同的客体是服务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非实体性的客体往往会使接受服务的一方在要支付报酬时,产生“中间商赚了差价”的想法,从而想办法逃避支付费用,即发生“跳单”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法官表示,明确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一方面是对违背契约精神行为的限制,另一方面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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