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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 社区开过哪些奇葩证明

2020-05-09 08:14 蚌埠新闻网  

曹山街道幸福村社区全科社工正在为居民服务。本报记者 张婷婷 文/图

要结婚了,得开个“我没结婚”的证明;想要异地领社保,要开个“我还活着”的证明;意外摔倒需要医保报销时,需要开个“自己摔倒”的证明;买房,被要求证明“结婚前未婚”……这些年,市民朋友们遭遇过的“奇葩”证明远不止淮河晨刊记者梳理的这几种。

而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些无论是否属于社区管理服务的事项都集中到了社区。在众多盖章要求中,社区也并非都能解决,工作人员时常在“开”与“不开”中纠结。

令人哭笑不得的“奇葩”证明

去年下旬,杨大娘的老伴因病在医院去世,杨大娘的孩子听说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领取死亡丧葬费用,便多方打听想申领这笔费用。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仅仅带着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单还不行,还需要社区开具死亡证明。

“老爷子是在医院去世的,有了医生和医院的通知单,为什么还要跑到社区再盖个章呢,这不多此一举吗?”虽然有疑问,但杨大娘的孩子还是按照“规定”去社区开了证明。

“当时为我们办理业务的社区工作人员很热心,也理解我们的心情,很快为我们出具了死亡证明。”杨大娘的女儿陈荣说,社区明确告知要带着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殡仪馆收费项目告知单、火化证等材料去派出所销户,才能到人社局领到这笔丧葬费。接下来,陈荣顺利为母亲领到了老父亲的丧葬费,共八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有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单,社区开具证明还有些依据。我们最怕遇到人已经去世十几年了,因房屋买卖等需要再出具死亡证明的情况。”朝阳社区曾接到一个盖章要求,证明一位20多年前户口在这里的老人已经去世。

“这类情况特别棘手。”朝阳社区党委书记、主任孙红说,时间太久,很难摸清楚当时的居民情况。更何况,当年的邻居也差不多都搬走了,根本找不到人能够证明这位老人当时是在这里居住的,更别提老人是何时去世的。“再加上派出所也销户了,我们也没办法出具证明。”

类似的情况,在我市多个社区也频频出现。

患有癌症的居民,因为要享受企业给予的治疗癌症药物的优惠价格,需要社区开具收入证明;打工者或者个体经营户要去银行贷款,也找社区证明其经济状况。“说实话,这个证明,我们就算开了,心里也是有些悬的。”孙红说,这位居民从事什么工作?工资多少?是不是有存款?有没有炒股或买理财?这些社区都无从了解,只能证明他生病了,需要救治。

除此之外,还有亲属关系证明,这些都是可以从户口簿上直接反映出来的,为何都要找社区盖章。对此不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了“吐槽”。

社区在“开”与“不开”间左右为难

记者从我市多个社区了解到,每天每个社区至少要开具五六张证明。社区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开具一张证明并不难,难的是不少证明社区没有能力去“证明”。

“到社区开老人意外摔倒证明,就是个让人哭笑不得的证明。”孙红告诉记者,朝阳社区辖区有户籍的居民约7530人,常住人口超过9000人。社区一般按照每200户左右划分一个网格,每个网格配备1名社区工作人员,人员有限,社区根本不可能掌握“谁摔倒了,是在家中还是在上班途中摔倒,是不是自己摔倒,还是涉及第三方等情况”。

“可是我们不开证明,老人就医时就无法按医保结算,看在老人这么大年纪了还要来回奔波,只能无奈出具了‘摔伤证明’。”一提到开证明,孙红就有一肚子苦水要倒。孙红说,虽然多数居民理解社区的难处,但依然有居民认为不开证明就是社区在故意刁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区工作人员坦言,出具无法“证明”的证明,是要冒着一定风险的。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多年前,社区曾出具了一份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当时居民进入社区时,登记的是“3子女”。可父母相继去世后,子女之间因房屋继承权而发生纠纷。有一天,一名女士找到社区,说社区在不清楚情况下乱出证明,导致她没有继承到财产权,还要起诉社区。所幸,社区出具证明时是按当时户口本上的家庭状况来证明的,还保留着复印件,这才避免了麻烦。

如今,很多社区都“留了一手”,在开具无法“证明”的证明下方会特意注明:“经本人口述”等字样来规避相关风险。

权责明晰 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有人说:“社区是根针,千条万线都穿针上;社区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如今,社区变成了缸,连汤都不漏。”虽然是调侃的话,但却真实地道出了社区职能职责界定的不清晰,承担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了”的任务。

比如,个人在住改营审批方面要求社区盖章,这显然超出了社区职责范围。又比如房屋地址证明,这项证明也超出了社区的办理“能力”。

市民政局地名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为了群众办事便利,由社区核实登记,但对于需要办理房产过户、遗产继承、孩子上学、公证等事务的群众来说,越来越不便利。为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基层负担,多年前,房屋地址证明的办理已明确由市民政局地名办受理。

“特别是对于老房子的买卖,不少人反映因地址发生变更,或者登记人员口误等使得合同标注的地址与产权部门登记的不一致,甚至还有两者都不准确的情况,这就需要地名办进行专业核准。”该负责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从2015年开始,此类证明明显减少。去年在地名办开具房屋地址证明仅有86份。

厘清权责,还要强化责任。为此,从去年开始,我市民政部门根据探索对社区职能职责进行清理,并出台了社区工作事项“责任清单”,赋予基层说“不”的权利。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副科长殷月告诉记者,经调研,基层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可总结为“四多两少”,即任务转嫁多、机构牌子多、无效证明多、指标摊派多;与此同时,人员力量少、工作经费少。

市民政局向记者提供的这份“蚌埠市社区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清单”上,明确了全市所有村(社区)工作事项的范围和依据。记者梳理发现,这份办事清单包含组织建设、综合管理等两大方面,公共服务事项分为综合服务、权益维护、帮扶救助等内容,协助事项分为社区矫正、环境整治、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工作内容。清单中每一项的具体工作内容,都写明了申办人需符合的条件、所需材料以及具体办理流程,社区工作人员可一目了然地了解规范的工作内容。

“建立清单制度,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给社区减负,令职责归位。”殷月表示,这份社区办事清单是在实地走访、问卷调查、问询等基础上形成的一份基层办事指南,将过去村和社区组织的工作职责缩减至84项,大大减轻了基层工作的负担,让村(社区)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甩开膀子服务群众。

近期,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20项证明被明确不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对此,殷月表示,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是加强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组织保障,也是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实审批服务便民化、打造高效政府的有力举措。

接下来,市民政部门将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细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特别是要与各地区、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链接: 六部门取消20项社区证明

这20项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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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山街道幸福村社区全科社工正在为居民服务。本报记者 张婷婷 文/图

要结婚了,得开个“我没结婚”的证明;想要异地领社保,要开个“我还活着”的证明;意外摔倒需要医保报销时,需要开个“自己摔倒”的证明;买房,被要求证明“结婚前未婚”……这些年,市民朋友们遭遇过的“奇葩”证明远不止淮河晨刊记者梳理的这几种。

而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些无论是否属于社区管理服务的事项都集中到了社区。在众多盖章要求中,社区也并非都能解决,工作人员时常在“开”与“不开”中纠结。

令人哭笑不得的“奇葩”证明

去年下旬,杨大娘的老伴因病在医院去世,杨大娘的孩子听说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领取死亡丧葬费用,便多方打听想申领这笔费用。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仅仅带着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单还不行,还需要社区开具死亡证明。

“老爷子是在医院去世的,有了医生和医院的通知单,为什么还要跑到社区再盖个章呢,这不多此一举吗?”虽然有疑问,但杨大娘的孩子还是按照“规定”去社区开了证明。

“当时为我们办理业务的社区工作人员很热心,也理解我们的心情,很快为我们出具了死亡证明。”杨大娘的女儿陈荣说,社区明确告知要带着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殡仪馆收费项目告知单、火化证等材料去派出所销户,才能到人社局领到这笔丧葬费。接下来,陈荣顺利为母亲领到了老父亲的丧葬费,共八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有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单,社区开具证明还有些依据。我们最怕遇到人已经去世十几年了,因房屋买卖等需要再出具死亡证明的情况。”朝阳社区曾接到一个盖章要求,证明一位20多年前户口在这里的老人已经去世。

“这类情况特别棘手。”朝阳社区党委书记、主任孙红说,时间太久,很难摸清楚当时的居民情况。更何况,当年的邻居也差不多都搬走了,根本找不到人能够证明这位老人当时是在这里居住的,更别提老人是何时去世的。“再加上派出所也销户了,我们也没办法出具证明。”

类似的情况,在我市多个社区也频频出现。

患有癌症的居民,因为要享受企业给予的治疗癌症药物的优惠价格,需要社区开具收入证明;打工者或者个体经营户要去银行贷款,也找社区证明其经济状况。“说实话,这个证明,我们就算开了,心里也是有些悬的。”孙红说,这位居民从事什么工作?工资多少?是不是有存款?有没有炒股或买理财?这些社区都无从了解,只能证明他生病了,需要救治。

除此之外,还有亲属关系证明,这些都是可以从户口簿上直接反映出来的,为何都要找社区盖章。对此不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了“吐槽”。

社区在“开”与“不开”间左右为难

记者从我市多个社区了解到,每天每个社区至少要开具五六张证明。社区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开具一张证明并不难,难的是不少证明社区没有能力去“证明”。

“到社区开老人意外摔倒证明,就是个让人哭笑不得的证明。”孙红告诉记者,朝阳社区辖区有户籍的居民约7530人,常住人口超过9000人。社区一般按照每200户左右划分一个网格,每个网格配备1名社区工作人员,人员有限,社区根本不可能掌握“谁摔倒了,是在家中还是在上班途中摔倒,是不是自己摔倒,还是涉及第三方等情况”。

“可是我们不开证明,老人就医时就无法按医保结算,看在老人这么大年纪了还要来回奔波,只能无奈出具了‘摔伤证明’。”一提到开证明,孙红就有一肚子苦水要倒。孙红说,虽然多数居民理解社区的难处,但依然有居民认为不开证明就是社区在故意刁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区工作人员坦言,出具无法“证明”的证明,是要冒着一定风险的。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多年前,社区曾出具了一份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当时居民进入社区时,登记的是“3子女”。可父母相继去世后,子女之间因房屋继承权而发生纠纷。有一天,一名女士找到社区,说社区在不清楚情况下乱出证明,导致她没有继承到财产权,还要起诉社区。所幸,社区出具证明时是按当时户口本上的家庭状况来证明的,还保留着复印件,这才避免了麻烦。

如今,很多社区都“留了一手”,在开具无法“证明”的证明下方会特意注明:“经本人口述”等字样来规避相关风险。

权责明晰 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有人说:“社区是根针,千条万线都穿针上;社区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如今,社区变成了缸,连汤都不漏。”虽然是调侃的话,但却真实地道出了社区职能职责界定的不清晰,承担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了”的任务。

比如,个人在住改营审批方面要求社区盖章,这显然超出了社区职责范围。又比如房屋地址证明,这项证明也超出了社区的办理“能力”。

市民政局地名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为了群众办事便利,由社区核实登记,但对于需要办理房产过户、遗产继承、孩子上学、公证等事务的群众来说,越来越不便利。为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基层负担,多年前,房屋地址证明的办理已明确由市民政局地名办受理。

“特别是对于老房子的买卖,不少人反映因地址发生变更,或者登记人员口误等使得合同标注的地址与产权部门登记的不一致,甚至还有两者都不准确的情况,这就需要地名办进行专业核准。”该负责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从2015年开始,此类证明明显减少。去年在地名办开具房屋地址证明仅有86份。

厘清权责,还要强化责任。为此,从去年开始,我市民政部门根据探索对社区职能职责进行清理,并出台了社区工作事项“责任清单”,赋予基层说“不”的权利。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副科长殷月告诉记者,经调研,基层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可总结为“四多两少”,即任务转嫁多、机构牌子多、无效证明多、指标摊派多;与此同时,人员力量少、工作经费少。

市民政局向记者提供的这份“蚌埠市社区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清单”上,明确了全市所有村(社区)工作事项的范围和依据。记者梳理发现,这份办事清单包含组织建设、综合管理等两大方面,公共服务事项分为综合服务、权益维护、帮扶救助等内容,协助事项分为社区矫正、环境整治、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工作内容。清单中每一项的具体工作内容,都写明了申办人需符合的条件、所需材料以及具体办理流程,社区工作人员可一目了然地了解规范的工作内容。

“建立清单制度,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给社区减负,令职责归位。”殷月表示,这份社区办事清单是在实地走访、问卷调查、问询等基础上形成的一份基层办事指南,将过去村和社区组织的工作职责缩减至84项,大大减轻了基层工作的负担,让村(社区)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甩开膀子服务群众。

近期,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20项证明被明确不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对此,殷月表示,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是加强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组织保障,也是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实审批服务便民化、打造高效政府的有力举措。

接下来,市民政部门将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细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特别是要与各地区、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链接: 六部门取消20项社区证明

这20项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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