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发布客户端讯 (融媒体记者 何沛 通讯员 倪元波)2024年度,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查处和办理了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现将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商标侵权类
(一)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珠宝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1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信息对怀远县某珠宝店进行检查,发现店铺门头、店内装饰装潢等多处使用“金城皇”等商标标识,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关授权证明。经核查,上海金城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及2015年注册了“金城皇”等商标。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增加交易机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相关商标标识,其经营额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金城皇”等商标是商品商标,用在门头上时,部分人可能认为是作为服务商标使用,不存在侵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使用目的和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应认定本案在头门使用的商标为商品,当事人行为涉嫌侵权。
(二)淮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玻璃奶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日,淮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蚌埠市淮上区某母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在售的“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玻璃奶瓶”(1只/160ml)1个,标价为98元。“贝亲”商标是贝亲株式会社注册在第10类商品的商标,贝亲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合法使用“贝亲”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淮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贝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玻璃奶瓶”(1只/160ml)1个,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虽然案值比较小,但是本案查处的侵权假冒奶瓶产品,有效的防止了婴幼儿因使用劣质奶瓶而引发的健康问题,保障了婴幼儿的健康安全。同时打击了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和安全感,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了母婴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4日上午,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对位于固镇县谷阳镇唐南街一辆厢式货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车内堆放有23箱标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栏山陈酿酒,投诉方初步鉴定不是其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站购进对外销售。6月25日,收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该酒系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没收侵权的牛栏山陈酿酒23箱;罚款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此案中,某贸易有限公司将侵权产品储藏于可随时移动的货车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据投诉线索迅速行动,对涉嫌侵权的白酒进行扣押和鉴定,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的进一步蔓延。
二、专利侵权纠纷类
(四)禹会区市场监管局裁决安徽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安徽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是“玻璃盘(LXP105)”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2330095158.1。2024年6月,其就该专利与被请求人蚌埠市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蚌埠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销售与请求人专利权产品外观基本相同的玻璃盘(LXP105),对请求人的玻璃盘(LXP10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了侵犯,侵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26日,禹会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围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陈述了有关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侵权比对。经审理,禹会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交易事实,其销售的产品落入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并于2024年8月21日下达了侵权事实成立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作出被请求人蚌埠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请求人安徽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2330095158.1)的产品的裁决。
典型意义:安徽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80%的产品销往国外市场,蚌埠市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仅在抖音、拼多多两个平台的产品销售量就有近300万件,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互联网销售企业,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竞争意识、形成可信可靠的品牌意识,有助于维护企业持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提升蚌埠玻璃器皿生产销售行业的创新意识和核心竞争力。
(五)蚌山区市场监管局调解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于2024年10月10日投诉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似的风管式恒温恒湿空调机,对请求人专利实施了侵犯行为。请求人请求蚌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维权经济损失。蚌山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于2024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案件口审过程中,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2024年12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蚌山区市场监管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蚌埠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维权补偿金共计5000元整(伍仟元整);2.被申请人蚌埠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网页进行整改,并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会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了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
典型意义:该案件采用双方质证、技术调查官参与口审的方式,促成调解意向,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依法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执法人员主动寻求第三方技术支持,确保了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地理标志及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类
(六)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权“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商标案
案情简介: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于2024年7月30日和31日分别对五河县某生鲜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在干鲜销售区货架上摆放的龖口粉丝(产地:河南商丘)价格签标注:龙口粉丝。“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为GB/T 19048 - 2008,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经营的龖口粉丝商品执行标准为龖口粉丝执行标准为:Q/SSKF001S,且产地:河南商丘,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龙口粉丝”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如果冒用侵权,就可能对特色行业发展构成伤害。宣传发动消费者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体现了区域内外地理标志同等保护的原则。
(七)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禹会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亚运会特殊标志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4日,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市禹会区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3个杭州亚运会吉祥物标志钥匙扣正在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经营许可证明,该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亚运会特殊标志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禹会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依法没收侵权钥匙扣3只;2.罚款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该案案情简单,涉案当事人并无主观恶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认真进行改正。对该案的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严守过罚相当原则,罚种和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坚决杜绝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起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四、维权援助类
(八)五河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调解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侵犯“梦强”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9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五河县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在徽采云电子卖场上销售“梦强”品牌商品侵犯我公司商标知识产权的投诉材料》。材料中提到五河县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在五河县某中心小学关于会议椅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中存在侵犯其“梦强”品牌商标权的行为。收到投诉材料后,五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到五河县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调查。该店负责人承认存在销售“梦强”办公桌的事实。据该店负责人讲述,其销售的“梦强”办公桌是从网上采购后进行销售的,在其采购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未向供货方索要相关授权。所以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任何授权证明。
根据层级指导工作流程,执法人员把相关材料移交到中国(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蚌埠分中心五河县工作站。该站第一时间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取得联系,向被投诉人宣传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使其充分认识了自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投诉人表示愿意向投诉人给予赔偿。
2024年4月2日,在中国(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蚌埠分中心五河县工作站的主持下,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和五河县某电子产品经营部通过网络签订的方式签订调解协议书(五知调[2024]2号),协议主要内容为: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河县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承诺立即停止侵犯20类 (注册号:30283552)”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五河县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向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6696.00元。3、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后,不再追究五河县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的本次侵犯20类(注册号: 30283552)”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招标单位在招标初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至关重要。在招标文件的准备阶段,应明确要求投标单位提交相关的品牌授权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这不仅是对投标单位资质和能力的一种审查,更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宣传和提醒。通过这样的做法,招标单位可以有效地告知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参与招标的基本前提。可以在源头上杜绝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这不仅可以避免因侵权问题导致的重新招标、赔偿损失等不必要的麻烦,还能提升整个招标过程的效率和质量。
(九)固镇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调解某生活便利店侵犯“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中国(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蚌埠分中心固镇县工作站(以下简称“固镇工作站”)提交维权援助申请,请求处理与固镇县某生活便利店商标侵权纠纷事宜。2024年5月14日下午,固镇工作站工作人员到固镇县某生活便利店进行现场查看,经查:固镇县某生活便利店销售的饮品包装上标注有“六个纯核桃”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六个核桃”文字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该店的行为涉嫌侵犯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固镇工作站工作人员认为固镇县某生活便利店销售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店之前购进20箱,已对外销售4箱,货值金额1200元。鉴于违法货值不大,数量不多,且该店主动对所售商品张贴召回公告,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经调解,2024年6月21日双方达成协议:固镇县某生活便利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2000元;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追究固镇县某生活便利店的本次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2024年6月27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鉴于便利店违法货值不大且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建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一举措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此外,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进一步确保了协议的法律效力,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靠的范例。
五、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类
(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安徽分中心蚌埠工作站指导蚌埠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功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蚌埠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纯贸易型企业,因公司销售产品涉嫌侵犯“BEAR BRICK系列商标”,被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立案。2024年10月25日,该公司向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安徽分中心蚌埠工作站就如何应对、减少损失,提交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经审查,该公司的申请指导事项属于工作站业务范围,且符合受理条件,工作站当即受理并根据指导案件的技术领域和专业要求,组成指导专家组,依据申请事项、申请材料做出指导意见。10月29日上午,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安徽分中心蚌埠工作站就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如果构成了侵权如何减少公司的损失进行应对指导,于11月1日形成正式指导意见书。2024年11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企业自身不再销售侵权产品,并给予原告2500美元赔偿金,原告不再追究该公司法律责任,成功挽回了约95万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一是快速响应,提高指导效率。蚌埠工作站收到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后第一时间奔赴现场了解情况,急企业之所急,同时联合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共同为企业排忧解难,让企业安心。二是和解谈判,降低经济损失。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企业自身利益和案件进展情况,适时选择与原告进行和解谈判,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三是调配资源,充实技术力量。考虑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地域性和专业性,蚌埠工作站邀请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专家上门协助进行案件应对指导,分别从侵权事实、侵权产品销售情况、平台资产冻结情况等方面进行现场调查并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