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方的一名驾驶人趁着民警勘查现场的空隙,跑去附近商店买了一瓶啤酒,当场灌了几口后,坚称自己撞车在先,喝啤酒只是为了“压惊”。虽然该男子急中生智来了一拨“操作”,但现场酒精测试结果显示,男子属醉酒驾车。
事故现场,男子自称喝瓶啤酒“压压惊”
当天16时15分,在吴湾路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面包车与一辆共享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共享单车骑行人吴某受伤。
16时16分,面包车驾驶人袁某拨打110、120,待救护车到事故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后,交警三大队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并对现场勘查、对袁某进行询问。
趁民警不注意的时候,袁某借机步行至事故现场附近一家烟酒店买了一瓶啤酒,喝了几口后又返回到事故现场。
民警闻到袁某身上有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为247mg/100ml。面对这样的结果,袁某解释,“我开车从来没有出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为太害怕,所以到商店买了一瓶啤酒喝,不是事故发生前喝的酒。”
民警宋明明、李春灵将袁某送至医院依法提取血样。整个抽血过程中,袁某一直在询问事故保险理赔相关事情,更是引起民警的警觉。
据袁某称,事故发生前一天的18时,他在工友租住的房子里喝了4两药酒,第二天早上9时左右,驾驶面包车出去买早餐后回家,又于下午三时开面包车出去买牛头肉、洗澡,于16时15分驾驶面包车沿吴湾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刑警重案队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吴某骑的共享单车发生碰撞。
按照袁某这种说法,他早上、中午都没喝酒,发生事故后却因为没经历过交通事故有点害怕就跑去买了瓶啤酒喝,这种做法令人匪夷所思。
证据面前,驾驶人莫要心存侥幸
民警宋明明在带着袁某抽完血后,直奔其买啤酒的商店。经商店老板证实,袁某确实在事故发生后的时间点在店里买了一瓶啤酒和一瓶矿泉水。袁某喝了4口啤酒后,把还剩一大半的啤酒瓶放在商店里了。
民警将啤酒瓶摆在袁某面前,袁某一开始不愿意承认,后来又称“就喝了4口啤酒。”
“在询问过程中,总是感觉他在掩饰什么。”民警表示,最终袁某的室友兼老乡坦言,事故发生前一天晚上,他与袁某在一起吃饭喝酒了。
经过再三询问后,袁某承认,事故前一天晚上他喝了酒。第二天事故发生后,袁某担心自己身上有酒气,可能会存在酒驾的可能,于是他就想出假借喝酒压惊的方法,试图逃避处罚。
对此,民警进行了“科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作为一个未饮酒、精神正常的驾驶人,绝不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交警到来的情况下饮酒,再次饮酒是为掩盖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饮酒的事实,从而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等待袁某的将是严厉的处罚。
交警部门提醒,个别驾驶人总以为,酒驾后马上饮酒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接受调查。其中,保护现场范围不单包括不移动发生事故的车辆及相关物品,还应包括不使用酒精或药物改变驾驶人当时的身体状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