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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1+3”基金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1-12 15:37 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蚌埠市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蚌埠市创业创新类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蚌埠市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即1个母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和3类子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基金在资金引导、价值发现、资源整合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市场功能,服务于我市“三地一区”两中心建设,规范蚌埠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蚌埠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清理整合工作方案》(蚌政办〔20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通过资本市场平台,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大力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和创业创新团队,积极撬动社会化资本支持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促进优质的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我市聚集,助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项目设立子基金,形成聚焦产业投资、创业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三大领域的子基金群。

第四条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2021—2025年),可根据投资需求和市场容量逐年安排、分期到位。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从市级产业扶持资金中切块安排的资金;

(二)市属国有企业筹集的资金;

(三)统筹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引导基金的投资滚存收益;

(五)其他资金来源等。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成立市级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投委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第一副主任,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为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市城投公司、蚌投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投委会应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市投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市投委会主任主持;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市投委会主任或委托第一副主任主持。

(一)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引导基金上年度运行管理情况的报告、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审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年度目标任务及上年度考核情况、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等;

(二)专题会议。审议和决策引导基金投资及退出事项、子基金设立及直投项目方案、引导基金投资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其他需要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等。

第六条  市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市投委会的日常工作。市投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拟上报市投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事项的会议材料;

(二)起草引导基金管理制度,提出相关制度的修订建议,并提交市投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负责制定引导基金资金收支计划,并提交市投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批复经市投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基金设立及出资事项;

(五)负责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投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六)督促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职尽责,完善基金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工作措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引导基金投资事项进行独立评审;

(八)承办市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市属国有企业(蚌投集团)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成立蚌埠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制基金法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向市投委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行管理和投资损益情况以及下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考核任务目标等;

(二)执行市投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决议,具体实施经市投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三)负责尽职调查工作,协助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四)对接国家及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积极争取合作设立在蚌子基金;

(五)根据工作需要,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管理公司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产业企业派驻代表;

(六)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七)做好国家有关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工作;

(八)市投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运作方式

第八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充分运用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大力开展“基金招商”和“招商基金”。

第九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与国家和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县(区)和知名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

(二)直接投资于我市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或对接社会基金设立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十条  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前期工作。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对接投资方和合作谈判等前期工作,市投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推介;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主要出资方以及组建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客观审慎的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组建方案及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未通过的,由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修改完善;评审通过的,提交专题会议审议;

(四)投资决策。市投委会专题会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子基金组建方案以及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决策;

(五)基金设立。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专题会议决议与其他出资方签订基金合伙协议或制定基金公司章程,子基金管理团队按时完成资金募集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金每批缴款凭证后,向引导基金申请拨付该批次出资资金。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应确保在其出资参与的子基金中拥有必要的投资决策权,在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及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引导基金拥有子基金在违反投资承诺、不符合政策目标等特定情况下的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出资参与子基金的各出资方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得作为劣后级合伙人,不得为其他出资人承诺提供保底收益,不得违规做出协议外的附加承诺。在与县、区合作设立的承担招商引资专项任务的子基金中,引导基金应作为优先级合伙人,享有优先分配本金和收益的权利。

第五章  激励机制和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可根据子基金投资任务和约定返投比例完成情况、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等,对归属于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超出一年期LPR的超额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让渡或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激励措施奖励上限为引导基金的全部超额收益,具体让渡或奖励方案经市投委会专题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产业政策外部支持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为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在投项目和企业提供政策支持,相关产业政策积极支持基金在投企业和项目。

第十七条  鼓励干事创业、容错创新,建立引导基金容亏容错、风险补偿和尽职免责机制。对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出现的投资损失,予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创业创新类和部分产业投资类基金投资项目设置容亏容错比例。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引导基金出资参与的子基金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考核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蚌埠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蚌政〔2014〕43号)号同时废止。

蚌埠市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助推成熟期企业和产业集群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类子基金,是指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发起设立,主要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和项目建设、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产业发展中“卡脖子”补短板环节、“双招双引”工作等方面的股权投资类子基金。

第三条  产业投资类子基金根据投资需求和市场容量择机设立,力争到2025年规模达到140亿元。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属国有企业(蚌投集团)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受托企业”),作为产业投资类子基金中归属于引导基金权益部分的出资代表,参与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咨询(顾问)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使出资权利。

第五条  蚌投集团负责牵头组建产业投资类子基金,对已设立且处于存续期的产业投资类基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六条  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原则上应在蚌埠市注册;

(二)子基金全部出资原则上应在3年内到位,所有投资者均需以货币形式出资,引导基金出资到位时间原则上不早于社会资本方出资到位时间;

(三)子基金中的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由县、区政府提议组建的产业投资类子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2亿元,县、区政府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为吸引社会资本跟投,增强子基金的募资能力,市、县(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国有企业在子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可达60%(承担招商引资专项任务的基金的国有资金认缴出资比例不受此限制);

(四)在子基金中,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原则上不能成为单一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不控股或实际控制被投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投资期一般不超过10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变现受限以及项目投资周期较长等情况下,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  产业投资类子基金原则上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的方式,遴选管理制度健全、运作经验丰富的基金管理团队。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团队:

(一)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二)具有较高的跟投意愿,管理团队承诺认缴份额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或500万元;

(三)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四)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产业投资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八条  产业投资类子基金一般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被投企业应为成熟期及成长期企业,重点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被投企业设立时间原则上须满3年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必须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条  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投资运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二)原则上,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市、县(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国有企业出资额的1.5倍。对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额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子基金对登记注册及税收均在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经认定,由基金管理团队管理的且我市未参与投资的其他社会化基金对登记注册及税收均在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3.经认定,基金管理团队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子基金协议中约定的产业领域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和项目布局,子基金投资于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80%。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视同为投资于约定的产业领域。

第四章  投资退出

第十条  对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协议约定或市场公允价值执行。

第十一条  产业投资类子基金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出资权益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获市投委会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六个月的;

(二)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到位六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具体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变更等实质性变化的;

(四)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不符合基金章程、协议约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受托企业应当遵照有关规定,通过基金协议等方式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三条  产业投资类子基金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引导基金权益损失和基于客观实际合理判断的或有权益损失达到30%时,受托企业应启动投资行为调查程序,认真分析损失原因并拟定具体应对措施,及时向市投委会报告。引导基金权益损失达到50%时,暂停对该子基金后续出资。

第十四条  对因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有效行使出资人权利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引导基金权益损失的,按照《蚌埠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蚌国资委〔2020〕55号)追究受托企业相关责任。属于减轻或免除处理情形的,依法依规减轻处罚或予以免责。

第六章  激励机制和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出资参与的产业投资类子基金在完成投资任务和约定投资目标后进行清算时,对归属于引导基金的收益超出一年期LPR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收益”),可根据基金管理团队招引且属于基金在投范围的外地企业和项目规模,按照一定比例让渡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认定及奖励办法,由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会同受托企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超额完成返投比例的产业投资类子基金,引导基金根据超出部分给予子基金管理公司适当奖励。返投比例达到1.5倍以上(不含)的,奖励引导基金所得超额收益的10%。返投比例每提升0.1倍,超额收益奖励比例增加10%,最高可奖励全部超额收益。

第十七条  上述激励条款由受托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由市投委会专题会议决策后,在相关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进行约定。超额收益让渡及奖励政策可叠加享受,叠加奖励上限为引导基金的全部超额收益。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以及了解投资项目情况的优势,及时向受托企业和基金管理团队推荐分管行业、区域内适合基金投资的产业类项目,筛选优秀项目建立产业投资类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建立返投比例与风险容错的挂钩机制。对超额完成协议约定返投比例的,按超出部分同比例给予投资损失容忍度,最高为引导基金权益损失的20%,该部分的权益损失不计入对受托企业的绩效评价和基金管理团队的业绩考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受托企业应切实履行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子基金在“募、投、管、退”等关键环节的制度设计,督促基金管理团队及其他出资方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一条  受托企业应向市投委会办公室报送下列事项:

(一)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告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运行管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二)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定期报告中应单独说明被投项目情况,对项目发生的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基础绩效评价和任务完成系数。

(一)基础绩效评价。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蚌埠市市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蚌国资委〔2021〕39号)对受托企业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确定基础绩效评价得分;

(二)任务完成系数。受托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围绕培育和壮大我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等方面制定下一年度任务目标并报市投委会全体会议审定,在次年终了4个月内报送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经市投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任务完成系数。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有关考核、基金增资、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并按一定权重纳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复且尚处于存续期的、属于引导基金出资或者市属企业出资参与的子基金,由有关市属企业申请并经市投委会批准,可适用本办法。与国家及省级相关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蚌埠市创业创新类子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创新类子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培育和发展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创新类子基金,是指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发起设立,主要以股权和债权等方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蚌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政府性投资基金。

第三条  创业创新类子基金根据投资需求和市场容量择机设立,力争到2025年规模达到10亿元。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属国有企业(蚌投集团)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受托企业”),作为创业创新类子基金中归属于引导基金权益部分的出资代表,参与创业创新类子基金的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咨询(顾问)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使出资权利。

第五条  蚌投集团负责牵头组建创业创新类子基金,对已设立且处于存续期的创业创新类基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六条  创业创新类子基金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原则上应在蚌埠市注册;

(二)子基金全部出资原则上应在3年内到位,所有投资者均需以货币形式出资,引导基金出资到位时间原则上不早于社会资本方出资到位时间;

(三)子基金中的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40%。由县、区政府提议组建的创业创新类子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县、区政府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为吸引社会资本跟投,增强子基金的募资能力,市、县(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国有企业在子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比例合计最高可达60%;

(四)子基金中的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子基金的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投资期一般不超过10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变现受限以及项目投资周期较长等情况下,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  创业创新类子基金原则上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的方式,遴选管理制度健全、运作经验丰富的基金管理团队。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团队:

(一)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二)具有较高的跟投意愿,管理团队承诺认缴份额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或500万元;

(三)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四)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天使和风险投资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八条  创业创新类基金运作模式可采取股权和债权等方式,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500万元以下的天使类投资项目不低于20%,重大项目经市投委会批准后可提高投资额。子基金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5%,且不控股或实际控制被投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被投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蚌埠市注册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创业创新类基金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的设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被投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应税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

(四)所属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创业创新类子基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二)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市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包括“两院”院士、“高端人才”等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或大学、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

(三)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四)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五)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牵头组建创业创新类基金投资项目库,负责项目入库和推荐等工作。涉及人才项目的,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项目库中选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和商业模式新等特点的企业和项目,向受托企业和子基金管理团队进行推荐,子基金管理团队拥有投资建议的最终确认权。

第四章  投资退出

第十条  对创业创新类子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挂牌、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协议约定或市场公允价值执行。

第十一条  创业创新类子基金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获市投委会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六个月的;

(二)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到位六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具体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变更等实质性变化的;

(四)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不符合基金章程、协议约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受托企业应当遵照有关规定,通过基金协议等方式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三条  创业创新类子基金与市属国有企业或其他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得同时投资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及其他出资人原则上应在创业创新类子基金投资协议或章程中约定,当被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创业创新类子基金享有优先分配企业破产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  针对创业创新类项目风险特点,兼顾产业培育和孵化成效,可通过要求被投企业提供相应的股票期权等方式,降低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创业创新类子基金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引导基金权益损失和基于客观实际合理判断的或有权益损失达到30%时,受托企业应启动投资行为调查程序,认真分析损失原因并拟定具体应对措施,及时向市投委会报告。引导基金权益损失达到50%时,暂停对该子企业后续出资。

第十七条  对因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决策程序违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引导基金权益损失的,按照《蚌埠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蚌国资委〔2020〕55号)追究受托企业有关责任。属于减轻或免除处理情形的,依法依规减轻处罚或予以免责。

第六章  风险补偿与容错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创新类子基金在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提取的风险补偿金在对受托企业的绩效评价和基金管理团队的业绩考核中,视同为基金收益。

第十九条  建立创业创新类项目投资容错机制,每年根据权益法核算创业创新类子基金当年归属于引导基金的损益情况,按照50%的比例给予投资损失容忍度,该部分的权益损失不计入对受托企业的绩效评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考核。

第七章  激励机制和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出资参与的创业创新类子基金在完成投资任务和约定投资目标后进行清算时,对归属于引导基金的收益超出一年期LPR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收益”),可根据基金管理团队招引的外地企业和项目的规模,按照一定比例让渡予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十一条  创业创新类子基金还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激励:

(一)单个项目股权投资退出后,引导基金可将从该项目中获得的超额收益的20%奖励给被投企业、1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公司奖励部分,待子基金清算时予以兑现;

(二)被投企业5年内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成功上市且仍在投资期内的,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引导基金可将从该项目中获得超额收益的50%奖励给被投企业、3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公司奖励部分,待子基金清算时予以兑现。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熟悉科技和人才政策以及了解投资项目情况的优势,及时向受托企业和基金管理团队推荐分管行业、区域内适合基金投资的创业创新类项目,筛选优秀项目进入创业创新类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托企业应切实履行创业创新类子基金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子基金在“募、投、管、退”等关键环节的制度设计,督促子基金管理团队及其他出资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四条  受托企业应向市投委会办公室报送下列事项:

(一)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告创业创新类子基金的运行管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二)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定期报告中应单独说明被投项目情况,对项目发生的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九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创业创新类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基础绩效评价和任务完成系数。

(一)基础绩效评价。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蚌埠市市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蚌国资委〔2021〕39号)对受托企业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确定基础绩效评价得分。绩效评价遵循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

(二)任务完成系数。受托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围绕创业创新企业和项目培育、孵化工作成效等方面制定下一年度任务目标并报市投委会全体会议审定,在次年终了4个月内报送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经市投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任务完成系数。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有关考核、基金增资、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并按一定权重纳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复且尚处于存续期的、属于引导基金出资或者市属企业出资参与的子基金,由有关市属企业申请并经市投委会批准,可适用本办法。与国家及省级相关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蚌埠市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我市基础设施领域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投资类基金,是指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以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任务为主要目标,引导社会资本跟投跟贷、联合投资,共同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根据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需求择机设立,力争到2025年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规模达到50亿元。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市城投公司)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受托企业”),作为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中归属于引导基金权益部分的出资代表,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的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咨询(顾问)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使出资权利。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牵头组建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对已设立且处于存续期的基础设施投资类基金进行统一管理。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提供政策支持,不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类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决策。

第六条  积极探索开展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和资产支持证券(ABS)业务,公募型REITs业务按照《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投资运作方式

第七条  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原则上应在蚌埠市注册;

(二)子基金首期出资应在6个月内到位,所有投资者均需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子基金中的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40%;

(四)设立子基金时,引导基金不得向社会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仅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  受托企业结合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并筛选具备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负责拟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市级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专题会议审定。投资计划应明确资金筹集方式和到位时间。

第三章  投资退出

第九条  引导基金出资参与的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其他出资方应在征得引导基金同意后方可提前退出。因提前退出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其他出资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获市投委会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六个月的;

(二)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到位六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具体投资业务的;

(三)其他不符合基金章程、协议约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引导基金权益损失和基于客观实际合理判断的或有权益损失达到30%时,受托企业应启动投资行为调查程序,认真分析损失原因并拟定具体应对措施,及时向市投委会报告。引导基金权益损失达到50%时,暂停对该子企业后续出资。

第十三条  对因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决策程序违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引导基金权益损失的,按照《蚌埠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蚌国资委〔2020〕55号)追究受托企业相关责任。属于减轻或免除处理情形的,依法依规减轻处罚或予以免责。

第五章  激励机制和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中归属于引导基金的收益,可对社会资本及子基金管理公司按照50%—100%的比例进行让利。具体让渡比例及方式等由受托企业提出,并报市投委会专题会议审议后,在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重点工程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熟悉基础设施投资政策以及了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情况的优势,及时向受托企业和基金管理团队推荐分管行业、区域内适合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并提供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与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知名社会基金和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共同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子基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受托企业应切实履行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子基金在“募、投、管、退”等关键环节的制度设计,督促子基金管理团队及其他出资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七条  受托企业应向市投委会办公室报送下列事项:

(一)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告子基金的运行管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二)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定期报告中应单独说明被投项目情况,对项目发生的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投资类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基础绩效评价和任务完成系数。

(一)基础绩效评价。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蚌埠市市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蚌国资委〔2021〕39号)对受托企业开展年度考核,确定基础绩效评价得分。绩效评价以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为重点评价内容;

(二)任务完成系数。受托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围绕完成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撬动社会资本规模等方面制定下一年度任务目标并报市投委会全体会议审定,在次年终了4个月内报送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经市投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任务完成系数。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考核、基金增资、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并按一定权重纳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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