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何沛)当超速行驶车辆遇见借道通行未让行车辆,一场惨剧瞬间发生了。近日,交警部门曝光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例,并公开了事故发生的监控视频,希望以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遵纪守法,安全出行。
事故案例:
半挂牵引车与摩托车相撞致2人死亡
记者从交警部门公布的35秒监控视频画面中看到,事故发生时,一辆载人摩托车行至人行横道正欲过马路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飞速驶来,摩托车当场被撞飞。
事故现场。 交警部门供图
据交警部门介绍,10月6日20时56分许,曹某驾驶皖CC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D6××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途中,车辆未按规定车道且超速行驶至仁和集农贸市场门前人行横道处,与康某所驾驶的由东向西横过迎宾大道主道的摩托车相撞。事故致康某及摩托车乘车人员王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责任分析:
双方驾驶人均有责任
交警部门在调查此起事故中发现,曹某、康某都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曹某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未按规定车道超速行驶;康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无保险的轻便摩托车,且违反规定载人上道路借道通行。而乘车人员王某乘坐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
记者看到,在此次事故认定中,交警部门提到了“借道通行”。对此,交警部门称,按照规定,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
综上所述,曹某、康某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且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王某的违法行为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曹某、康某分别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
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要戴头盔
此起事故中,曹某、康某如果其中一方能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也许这起事故就能够避免。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事故发生时,对驾驶员的冲击力很强。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通事故中,不戴头盔的致死率远远高于其他因素。此次事故经司法鉴定,康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表示,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乘人员直接暴露在外,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就是头部,如果事故发生时,两人都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就能减轻或避免伤害,说不定头盔就能救他们一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