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 近日,固镇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王某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判令被告王某洪赔偿原告余某荣损失17万余元。
2018年10月21日,王某洪骑三轮电动车,行驶至磨盘张街口附近时,与行人余某荣发生碰撞,造成余某荣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洪骑车逃逸,该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洪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荣无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伤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另,本案庭审时,被告王某洪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王某洪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诉求的不合理性,法院对原告余某荣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起交通事故王某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当承担赔偿余某荣合理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审查原告的诉求全部合理合法后,依法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遂作出上述判决。 (冯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