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记者 陈春怡 通讯员 莫富强
“好好地去外面消费,没想到碰到这样的倒霉事情。明知道有人受伤,对方连个面都不露,连句‘对不起’都不说,简直太气人了……”生活中,人们常听到类似的抱怨。不过,仅仅是摔倒还好说,如果摔伤,就不是一句“对不起”所能解决的了,往往还存在着对于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方面的分歧。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接连审理多起类似案件,都是由消费过程中发生意外引发的纠纷。
踩中南瓜粥摔伤 超市被判赔十万
2017年2月6日,60岁的汤先生从我市某大型超市三楼的儿童主题乐园下班返家,行至二楼扶手电梯拐弯处,踩到一摊洒落在地的南瓜粥滑倒。后在家人及超市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汤先生被救护车紧急送往第三人民医院救治。
经过医生诊断,汤先生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在医院病床上治疗了整整1个月。3月6日,汤先生出院,医生叮嘱他卧床休息,减少患肢负重,定期复诊,长期随访,若出现患肢股骨头坏死等情况还需要进行髋关节置换术。
住院期间,汤先生前后花去医疗费27265.92元,均由超市负担。汤先生则自费焊接不锈钢吊架辅助自身术后行动,医院复查、购买拐杖和轮椅也产生了一定的费用。2018年3月18日,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汤先生为10级伤残,误工期365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80天。汤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超市赔偿自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66681.24元。
2018年11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对购物环境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该店的地面存在污渍南瓜粥,由于未及时清理,并且在清理前也没有设置警示过往人员小心滑倒的标识,造成原告汤先生不慎滑倒摔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原告汤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行走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最终被告超市赔偿原告汤先生各项损失费103632.9元。
就餐滑倒摔伤 酒店被判赔偿
2017年3月17日晚,邹先生来到我市一家大酒店就餐。当他从包房出来结账时,由于过道湿滑,邹先生摔倒受伤,当即疼得站不起来。随后,“120”救护车赶来,将邹先生送到医院。经过诊断,邹先生为“下颌骨骨折”,后经鉴定为伤残9级。
事后,因邹先生与酒店在赔偿事宜上多次协商未果,邹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酒店赔偿自己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0338.06元。被告酒店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对赔偿数额有异议。
法院认为,原告邹先生到被告酒店用餐,被告就对原告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被告酒店里的过道湿滑,也没有警示标志,造成原告摔倒受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行走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确定被告承担损失的80%的责任。最终,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范围及数额标准未提出异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2270.45元。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