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记者 陈春怡 通讯员 莫富强
外出聚餐本来是一件开开心心的事,但如果发生意外伤害,影响的不止是心情。两年多前,市民汪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10岁的女儿受伤,让父母至今懊悔不已。
2016年8月28日,10岁的佳佳跟随父母,以及父母的同事柳女士一家在蚂虾街某虾铺聚餐。进餐的过程中,佳佳与一小伙伴在包房门口玩耍。不一会儿,柳女士带着自己的女儿找到佳佳等人,劝说孩子们在这里嬉戏会打扰别人吃饭,便带着几个孩子出去玩。随后,一行人来到科学宫广场东侧的树林里,不料由于树林里光线黑暗,佳佳被健身器材绊倒,不慎摔倒,造成一颗门牙脱落、一颗门牙和侧牙缺损,另有两颗边牙活动。见到佳佳受伤,柳女士立即将孩子送至附近第三人民医院。遗憾的是,经过一年的治疗,佳佳的牙齿依旧未能痊愈。医生表示,要待成年后做种牙手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佳佳作为未成年人,跟被告柳女士一起离开饭店,被告未提出异议,表明被告同意携带原告。被告作为成年人,带原告离开饭店,使其脱离父母的看护范围,就对原告的安全具有临时看护的责任,应当提醒原告在玩耍中注意安全,但事实上是没有尽到告知和全部的看护责任。原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原告的损伤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柳女士赔偿原告损失6764.11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