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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青蛙……这些常见“野味”都要从菜单里删去

2020-03-09 08:54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陈瑶

自疫情发生以来,由滥食野生动物带来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对于禁食野生动物,大家都是举双手赞同的,但当下的困惑也有不少,那就是到底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为此,淮河晨刊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请专业人士对大家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疫情出现以来,收缴109只野生动物

野味带毒,断不可食用。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开展“2020守护餐桌安全行动”,并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防范滥食野生动物现象的发生。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禁止餐馆饭店悬挂“野味餐馆”、“野味店”等招牌,对非法加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商家和店铺、非法收购和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企业、供货商、网店主和物流运输单位,依法从严从快严厉打击。

1月26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贸市场、宾馆、饭店联合检查时,在维也纳酒店发现21只脱毛斑鸠,淮上区市场管理局对该酒店的经营野生动物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

1月29日怀远县森林公安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突击检查,其中在古城镇农贸市场发现两家卤菜摊点非法出售野生鹌鹑,执法人员当场对实物进行查扣,并由古城镇市场监管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2月1日晚上,怀远县森林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唐集镇唐集村某居民家里藏有野生动物,怀远县森林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前往处置。经过细致检查,在顾某家冰箱里发现疑似剥皮后的野生动物死体一袋,并在其二楼平台发现疑似野鸡毛几根,后经调查,当事人顾某承认该死体为野生鹌鹑,鸡毛是宰杀野鸡后所遗留,都是其购买准备食用的,对于顾某涉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森林公安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目前正在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动物死体进行DNA鉴定。

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张保江介绍,自该项行动开展以来,执法部门每天都对市场进行巡查,在全市已检查市场、餐饮企业1296家,拆除悬挂“野味餐馆”、“野味店”等招牌4块,执法检查423人次,收缴野生动物数量多达109只。“尽管加大了打击力度,但野生动物的非法捕猎、买卖行为一直在暗中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严峻。这段时间,仅捕鸟网我们就拆了150多米。”

陆生“野味”都不能吃,58家人工繁育基地被封闭

《决定》明确指出: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很多人疑问,到底哪些陆生野生动物不能再吃了?张保江告诉记者,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人工养的也不行,只有家畜家禽类除外。比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再比如一些动物(如兔、鸽等),其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的,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可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除此之外,都不能吃了。

我市一共有58家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基地,主要养殖大雁、野鸡、梅花鹿、青蛙等品种,目前所有基地都已封闭,禁止交易。养殖户也全部签署承诺书,保证不进行市场交易。

天上飞的只有鸽子可食用

“地上跑的”野生动物不能吃了,“天上飞的”呢?

“在蚌埠,简单来说,天上飞的除了鸽子能吃,其余都不行。”张保江说,民间有人偷捕麻雀、大雁、灰喜鹊、斑鸠等作为野味进行贩卖或食用,并认为这些都是常见鸟类,即便捕杀、食用也没问题,其实这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因为目前,本地所能见的绝大部分鸟类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即便是人工养殖,也不允许捕杀、食用。

在执法部门此次的专项行动中,本地的几条土锅街或者一些私人餐馆成了重点检查的对象。这些餐饮场所时常会以野猪、梅花鹿、大雁、野鸡等野味招揽顾客。“有的店里确实发现了冰冻状态的野生动物在售,有的店则是挂羊头卖狗肉。比如这次检查,在宏业路附近的一家土锅店,招牌上写的是狼肉,一查,根本没有狼肉,是用了别的肉冒充。”张保江告诉记者,本地人最常见的“野味”,包括野鸡、鸿雁、青蛙、梅花鹿、猫头鹰、麻雀等,其实都是不可以食用和交易的,有的商家胆子大,偷着卖,令消费者产生认知误区。

“沾上”野生动物可能就犯法

有的消费者为了“尝鲜”,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要去品尝野生动物,而保护野生动物,拒绝野味,要求每个人都自觉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因为不论是参与到捕杀、交易还是食用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会触犯法律。

张保江介绍,我国法律对于保护野生动物早就有相关规定了。比如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保护野生动物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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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记者 陈瑶

自疫情发生以来,由滥食野生动物带来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对于禁食野生动物,大家都是举双手赞同的,但当下的困惑也有不少,那就是到底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为此,淮河晨刊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请专业人士对大家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疫情出现以来,收缴109只野生动物

野味带毒,断不可食用。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开展“2020守护餐桌安全行动”,并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防范滥食野生动物现象的发生。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禁止餐馆饭店悬挂“野味餐馆”、“野味店”等招牌,对非法加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商家和店铺、非法收购和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企业、供货商、网店主和物流运输单位,依法从严从快严厉打击。

1月26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贸市场、宾馆、饭店联合检查时,在维也纳酒店发现21只脱毛斑鸠,淮上区市场管理局对该酒店的经营野生动物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

1月29日怀远县森林公安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突击检查,其中在古城镇农贸市场发现两家卤菜摊点非法出售野生鹌鹑,执法人员当场对实物进行查扣,并由古城镇市场监管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2月1日晚上,怀远县森林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唐集镇唐集村某居民家里藏有野生动物,怀远县森林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前往处置。经过细致检查,在顾某家冰箱里发现疑似剥皮后的野生动物死体一袋,并在其二楼平台发现疑似野鸡毛几根,后经调查,当事人顾某承认该死体为野生鹌鹑,鸡毛是宰杀野鸡后所遗留,都是其购买准备食用的,对于顾某涉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森林公安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目前正在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动物死体进行DNA鉴定。

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张保江介绍,自该项行动开展以来,执法部门每天都对市场进行巡查,在全市已检查市场、餐饮企业1296家,拆除悬挂“野味餐馆”、“野味店”等招牌4块,执法检查423人次,收缴野生动物数量多达109只。“尽管加大了打击力度,但野生动物的非法捕猎、买卖行为一直在暗中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严峻。这段时间,仅捕鸟网我们就拆了150多米。”

陆生“野味”都不能吃,58家人工繁育基地被封闭

《决定》明确指出: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很多人疑问,到底哪些陆生野生动物不能再吃了?张保江告诉记者,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人工养的也不行,只有家畜家禽类除外。比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再比如一些动物(如兔、鸽等),其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的,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可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除此之外,都不能吃了。

我市一共有58家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基地,主要养殖大雁、野鸡、梅花鹿、青蛙等品种,目前所有基地都已封闭,禁止交易。养殖户也全部签署承诺书,保证不进行市场交易。

天上飞的只有鸽子可食用

“地上跑的”野生动物不能吃了,“天上飞的”呢?

“在蚌埠,简单来说,天上飞的除了鸽子能吃,其余都不行。”张保江说,民间有人偷捕麻雀、大雁、灰喜鹊、斑鸠等作为野味进行贩卖或食用,并认为这些都是常见鸟类,即便捕杀、食用也没问题,其实这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因为目前,本地所能见的绝大部分鸟类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即便是人工养殖,也不允许捕杀、食用。

在执法部门此次的专项行动中,本地的几条土锅街或者一些私人餐馆成了重点检查的对象。这些餐饮场所时常会以野猪、梅花鹿、大雁、野鸡等野味招揽顾客。“有的店里确实发现了冰冻状态的野生动物在售,有的店则是挂羊头卖狗肉。比如这次检查,在宏业路附近的一家土锅店,招牌上写的是狼肉,一查,根本没有狼肉,是用了别的肉冒充。”张保江告诉记者,本地人最常见的“野味”,包括野鸡、鸿雁、青蛙、梅花鹿、猫头鹰、麻雀等,其实都是不可以食用和交易的,有的商家胆子大,偷着卖,令消费者产生认知误区。

“沾上”野生动物可能就犯法

有的消费者为了“尝鲜”,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要去品尝野生动物,而保护野生动物,拒绝野味,要求每个人都自觉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因为不论是参与到捕杀、交易还是食用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会触犯法律。

张保江介绍,我国法律对于保护野生动物早就有相关规定了。比如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保护野生动物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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