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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问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篇

2025-02-14 17:40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问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篇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覆盖城乡户籍非从业人员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乡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二是城乡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哪一年实施的?      

蚌埠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2012年7月实施。

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我市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线下办理。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特殊群体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乡镇社保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申请。

(二)线上办理。参保人员可通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或安徽政务服务网线上办理,选择“个人服务”,再选择“社会保障”下面的“养老保险”,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录入个人基本信息,选择缴费档次,上传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五、如何办理城乡居保续保手续?

已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停缴费(停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乡镇(街道)或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续保申请。

六、如何办理城乡居保停保手续?

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办理待遇结算的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乡镇(街道)或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停保申请。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如何办理?

需要办理基础信息变更或关键信息变更的参保人员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变更相关事项的佐证材料到原参保所在的村(社区)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特殊身份变更还需提供相关特殊身份证明原件)。

八、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目前缴费标准为每年6000 元、5000 元、4000 元、3000 元、2000 元、1500 元、1000 元、9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等15 个档次。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九、我市对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可以代缴养老保险费吗?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区政府按照不低于每年20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由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

十、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有没有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目前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 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500元-200元补贴70元-40元。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在享受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补贴。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等能否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十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计息?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0号)》“应在不低于最低记账利率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备项收益计算并确定本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原则上,最低记账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每年6月底前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本地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规定计息。

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缴费多少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2012年7月)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2012年7月)时,参保缴费人员距领取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2012年7月)时,参保缴费人员距领取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年龄(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四、如果参保的城乡居民某年缴费中断,是否允许补缴? 

城乡居民中断缴费允许补交,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45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对一次性补缴和中断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45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十五、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一次性补缴保险费吗?如何补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费,是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为以前年度断缴保险费、缴费档次偏低,希望通过提档补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方式。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以一次性补缴历年断缴保险费,也可以一次性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补缴2024年(不含2024年)以前已缴费年度的保险费。比如,如果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以每年200元的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今年可以按照每年6000元的档次(其他档次也可)标准补缴以前年度的保费,即每年补差5800元乘以需要补缴的年数。

十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办理      

1、办理条件: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缴费人员距领取基础养老金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2)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础养老金保险待遇年龄时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

2、办理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委会、乡镇(街道)或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温馨提示:

(1)四十五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对一次性补缴和中断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如何转移接续的?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纳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十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如何办理?

1、办理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缴费期间;

(2)户籍迁移。

2、办理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3、办理方式:

在迁入地的城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温馨提示:转移后将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九、重复参加城乡居保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两种保险如何衔接?

可以退还或转移接续。但得待参保对象达到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龄时,重复时段缴费的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退还;不重复时段可以转移接续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上,按规定合并计算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不符合退

休政策的,可以转移接续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计算个人账户

积累额和缴费年限,并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1、办理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不能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3)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前6个月办理衔接。

2、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

(2)《参保缴费凭证》: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4、办理地点:

各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温馨提示: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将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一、参保人如何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及个人账户情况?

参保人员可到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村(社区)委会应为参保人员查询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支持。

参保人员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并打印个人权益记录单。

还可以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皖事通可查询缴费、待遇领取等信息。

二十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领取养老金呢?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从到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1)年满60周岁;

(2)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认定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2012年7月)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一)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财政全额支付,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三)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参保居民缴费超过15年的,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 元。

(四)高龄基础养老金。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年满65周岁至74周岁每人每月加发2元;年满75周岁至84周岁每人每月加发5元;年满85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

二十四、我市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的钱,与领取的养老金哪个多?

我市城乡居民领取的养老金,远超过个人参保缴费支出的钱,缴的多、领的多,领的时间越长、领的越多。

参保人员选择每年6000元档次缴纳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5年个人缴费合计90000元。共获得政府补贴3000元、利息暂时忽略(因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每年均有变动,无法准确测算),按照2024年我市基础养老金190元的水平,满60周岁时月领取养老金859.06元,到70周岁时,合计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103087.77元,是个人缴费额的1.15倍。

二十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领取?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填写《蚌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到龄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年满60周岁,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填写《蚌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到龄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高龄人员有什么倾斜政策?

从2021年6月1日起,对我市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1、范围对象:对全市65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老年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2、具体标准:年满65周岁至74周岁每人每月加发2元;年满75周岁至84周岁每人每月加发5元;年满85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

3、执行时间:2021年首次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通知印发之日的次月(即:2021年6月1日)起执行。首次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相应年龄的,从到龄次年的1月1日起,按照相应的标准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二十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能否保值增值?能否继承?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参保缴费人员在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二十八、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有丧葬补助金吗?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经办机构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二十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能调整吗?

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 2023年7月起我市基础养老金为每月160元, 2024年7月起基础养老金每年每人每月190元。

三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办理流程

1、申请注销:

申请人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证明事项承诺书,到行政村(社区)工作站申请注销;

2、个账结算:

乡镇(街道)、区经办机构审核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到指定的参保人员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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