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问答·工伤保险篇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也称作“职业伤害”。“工伤”的概念是1921 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出的,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伤害”。
1964 年第 48 届国际劳工大会又明确规定,“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工伤”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总之,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劳动者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
二、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六、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七、工伤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市县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
市和县人社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九、工伤认定办理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十、市本级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地址及电话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28-30号窗口办理。(曹凌路789号)电话:0552-2048680。
十一、工伤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可以申请。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超龄人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十二、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蚌埠市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十三、蚌埠市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哪些?
协议医疗机构有十家: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二医院、蚌
埠市中医院、安徽水建医院、蚌埠新华医院、蚌埠创伤康复医院。
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有一家: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二医院。
十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和时限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可以是职工本人或单位、职工家属。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五、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
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具体来说: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3、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4、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
5、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
6、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7、工伤康复的确认;
8、旧伤复发的确认;
9、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1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11、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死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12、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病退鉴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等级鉴定,每人每次280元。
十七、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十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十九、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三县的由县人社局代受理),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经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开展现场鉴定,然后汇总专家意见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定鉴定级别和等次,最后送达结论书。
二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地址及电话
蚌埠市蚌山区曹凌路78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厦1楼28-30号窗口。电话:0552-2048680。
二十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表格在哪下载?
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蚌埠市人社局网站下载。也可以在QQ工伤服务工作群共享文件里下载。群号:695320392。
二十二、蚌埠市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理?
应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蚌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在异地发生事故伤害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48小时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二十三、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如何办理手续?
工伤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提出工伤复发治疗申请,由就诊的工伤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由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工伤协议机构就医。对工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二十四、康复期规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十五、停工留薪期是什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十六、停工留薪期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具体对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
二十七、老工伤包含哪些人员?
凡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并确认的,被称为老工伤人员。
二十八、发生工伤48小时内没有报备对工伤认定申请有什么影响?
及时报告便于进行指导就医,对工伤认定没有影响,但可能因不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而影响后期的报销。
二十九、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划分(如单位破产、合并、转让、分立、员工借调)?
如果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那么由承继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应该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那么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哪,就由哪个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那么由原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如果企业破产,那么在破产清算时必须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三十、实习期、试用期员工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工受伤的,可以认定工伤。实习期内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十一、企业不愿意购买社保,员工发生工伤时企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十二、上下班路上受伤如何界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十三、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上下班途中,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以下几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如买菜、接小孩放学等;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如上下班有A、B两条线路,则2条线路都属于合理线路。
三十四、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48小时内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初次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处领取《蚌埠市工伤保险专用病历》。职工伤情危急的,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救治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十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认定
1、交通事故:要求提交相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等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
2、非本人主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文书上载明的责任划分情况确定是否不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如果 属于“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则可以认定。
三十六、关于专家现场要求补充材料的时限和送达地点
如果鉴定时,专家提出需要你补充材料,请于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充材料送达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大厅28号窗口。
1、如果按时补充了材料,则列入复查鉴定,本次能出鉴定结论;
2、如果不能按时补充材料,那么就必须纳入下一次的重新现场鉴定。
三十七、关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则规定,用人单位或职工:
1、对因工、护理等级有异议的,请于领取结论书的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以省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对因病、确认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有新的病案材料增加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十八、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将承担哪些后果?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些工伤职工以自己还未痊愈、需要继续接受治疗为由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九、因事不能参加本次鉴定怎么办?
申请鉴定人员因事不能参加本次鉴定,需要在收到手机短信通知的24小时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报备手续,可以电话、短信、邮件、柜面说明等方式。
四十、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认定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对于因工外出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则不需区分事故的责任问题。
四十一、职业病怎么认定?
依据有权单位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进行工伤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文件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温馨提示:职业病分类执行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按照该目录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十类、132种类的中毒或患病(医护人员、警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列入了职业病范围)。
四十二、工伤处理流程
第一步:工伤事故备案。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二步:工伤认定申请办理。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步: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登记;
第四步:工伤职工治疗康复。 工伤职工根据实际伤情进行治疗康复;
第五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理(如需)。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六步:工伤保险待遇享受。 根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十三、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划分?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由承继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应该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由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企业破产:在破产清算时必须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4、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由原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四十四、公司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四十五、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六、工伤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未全好,能继续享有看病治疗的工伤待遇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十七、工伤伤情有变化,能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十八、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需要自费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十九、公司转让,工伤应该找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五十、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十一、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十二、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里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十三、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企业在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义务之后,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自愿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附加保险。补充工伤保险与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企业依据人社部门制度为企业职工实行工伤保险的补充和完善。
五十四、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依据有哪些?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并由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人社秘(2022)13号)。通过合法程序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蚌埠中支”)为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承办单位。
五十五、为什么要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本着“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取之于平时,用之于难时”的原则,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既是为保障职工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也是为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负担。同时,也能提升企业用工竞争力,有利广泛吸引人才,丰富员工的福利待遇。
五十六、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根据《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用工、实习单位) 可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并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缴纳补充工伤保险。
1、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
3、基层快递网点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从业人员;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5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
5、年满16周岁,有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6、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人员。
我市行政区域内,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参加职业伤害保险。
第四条
1、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
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70 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
3、在校实习生或临时务工的学生;
4、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5、其他暂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人员。
五十七、补充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参保?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参保流程按平台有关提示完成。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五十八、为什么用人单位在参保补充工伤保险时需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信息?
一是为了方便参保用人单位保费的代扣代缴,二是为了参保用人单位在发生理赔时,所得补偿金的及时拨付。
五十九、补充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人保健康蚌埠中支缴纳。缴费方式分两种,一是代扣代缴方式,二是企业转账方式。缴费方式的选择是用人单位在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参保时完成。选择代扣代缴方式的用人单位,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下载代扣代缴授权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六十、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若发生工程项目延期,需及时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延期保障及增加保费手续。
六十一、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如何认定?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为依据,人保健康蚌埠中支不再另行认定。伤残等级以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依据,人保健康蚌埠中支不再另行鉴定。
六十二、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理赔?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理赔申请,人保健康蚌埠中支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理赔。
六十三、补充工伤保险赔付项目?
投保人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的,由补充工伤保险按规定赔付相关待遇项目。
1、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享受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工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工亡抚慰金等。
2、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身故赔偿金、一次
性残疾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住院补贴等。
六十四、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办理停保手续?
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停保手续,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对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停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停保期间不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已缴纳的补充工伤保险保费不予返还。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停保手续。
六十五、我市扩大的补充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有哪些?
1、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或称新型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人员);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5周岁含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已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的从业人员;
3、在校实习生或临时务工的学生;
4、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自治性群众组织聘用人员;
5、其他未纳入现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
六十六、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十七、哪些工伤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十八、工伤职工因下列情形发生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况有哪些?
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十九、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七十、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哪些待遇?
主要待遇有:
1、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救治。职工发生伤害后,首先要医疗救治。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其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位负责护理等。
2、伤残待遇。
这部分待遇与伤残程度挂钩。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不同。具体是:
(1)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伤残津贴。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比例支付:标准分别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90%、85%、80%、75%。
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60%。
(4)一次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分别(27、25、23、21、18、16、13、11、9、7个月)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基金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10级(24、18、10、8、6、4个月)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解除合同时由工伤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40、34、20、15、10、5个月)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视情况按比例支付。在职工解除合同时由单位支付。
3、工亡待遇。
包括丧葬补助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十一、(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申请条件:
1、已办理工伤登记;
2、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团内部变更合同的工作人员除外);
3、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三条规定的。
申报材料:
1、《蚌埠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申报表》,原件1份;
2、供养配偶的,需提供:(1)配偶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2)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公证书,验原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核验,无法获取的,申请人需提供);(3)配偶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材料(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核验,无法获取的,申请人需提供)。
3、供养子女的,需提供:(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2)能够证明与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核验,无法获取的,申请人需提供),验原件;(3)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
4、供养父母的,需提供:(1)居民身份证,验原件;(2)无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材料(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核验,无法获取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1份;(3)能够证明与父母关系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核验,无法获取的,申请人需提供),验原件;(4)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核验,无法获取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1份;
6、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材料或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
七十二、工伤医疗费报销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未在此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所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七十三、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如何治疗?
职工在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可在事故地选择当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同时向市养老中心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待伤情稳定后转回蚌埠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七十四、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伤者送往蚌埠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并在48小时内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职工伤情危急的,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救治。救治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十五、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办理
工伤定期待遇资格确认的办事指南如下:
1、[办理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调动、企业集团内部调动除外);
(3)领取待遇人员每年生日当月至次年生日上月的时段内完成一次资格确认。
2、[办理材料]:提供工伤生存认证表(用人单位、居委会、村委会)。
3、[办理地点]: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七十六、工伤保险中的本人工资是怎么定义的?
工伤保险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七十七、皖事通如何办理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1—4级伤残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认证,如果在认证周期没有进行认证将会暂停发放待遇。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在上次认证后一年内任意时间进行认证,认证周期为12个月。
1、下载“皖事通”APP后,登陆“皖事通”将定位显示切换到“蚌埠”。
2、选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模块。
3、自主选择“本人认证”或者“协助认证”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