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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发现漏罪 20名“套路贷”被告人涉黑受审

2020-07-06 08:07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张勇 彭佳佳)被告人陆小军、周海兵、周杰、黄顺俊等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等罪服刑,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被蚌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9日,在经过严格的防疫措施检查后,陆小军等20名被告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一案在蚌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该组织通过“套路贷”业务模式,提前扣缴被害人各类高额费用,设置苛刻的违约条件及后果,期待客户违约行为的发生,甚至主动制造违约情形以及肆意认定违约,有组织地反复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攫取了巨额利益。

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陆小军、周海兵在蚌埠市蚌山区设立金鼎汽车信息服务部。在此过程中,陆小军、周海兵陆续拉拢被告人黄顺俊、周杰、周婷婷等多人积极加入。蚌埠金鼎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陆小军、周海兵以阮涛名义在蚌埠经开区设立鑫晨汽车贸易商行,为蚌埠金鼎公司客户做二次押车借款业务,刻意制造客户违约。

该犯罪组织采用公司化模式进行日常管理。为顺利实施“套路贷”业务,被告人陆小军、周海兵积极邀约各自亲朋好友加入公司,并将其安排在关键岗位。根据“套路贷”业务流程及各公司业务需要,组织结构分为最高管理层、公司负责人、业务部、风控部、设备部、拖车部、贷后部、财务部等,分工配合衔接有序。

该犯罪组织对外积极虚假宣传“有车就能贷款,无需质押车辆,贷款额度高,放款快”,诱骗被害人前来公司借款。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根据被害人车辆情况进行评估,约定出借金额远远低于被害人车辆实际价值,并以GPS使用费等各种名义扣除各类费用,致使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远低于合同约定出借金额。除签订虚高本金的借款合同外,还约定苛刻的违约条件及后果。在还款日临近时,公司不会以电话及短信方式提醒客户按期还款,而期待客户违约。如客户出现逾期还款、GPS信号异常或被“鑫晨汽车商行”引导办理二押业务等违约情形,公司根据车辆GPS定位设备将被害人车辆偷偷开走并藏匿,并以此用所谓的“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费用、拖车费用等各类赎车费用,甚至利用扣留的被害人行驶证等各类证明文书,将被害人车辆予以低价出售,用于抵偿有关费用,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通过“套路贷”业务模式,陆小军、周海兵等被告人实施诈骗26起、敲诈勒索38起、强迫交易犯罪3起。该犯罪组织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不仅严重侵害社会底层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使被害人普遍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心残害,其中有的被害人因为该组织高额的利息和赎车费用偿还不起,举家离开蚌埠,外出打工,有的被害人因此事离婚,对当地正常民间借贷市场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司法公信力等均形成不良冲击,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公诉机关认为,以陆小军、周海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分别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引导下,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和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鉴于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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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张勇 彭佳佳)被告人陆小军、周海兵、周杰、黄顺俊等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等罪服刑,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被蚌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9日,在经过严格的防疫措施检查后,陆小军等20名被告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一案在蚌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该组织通过“套路贷”业务模式,提前扣缴被害人各类高额费用,设置苛刻的违约条件及后果,期待客户违约行为的发生,甚至主动制造违约情形以及肆意认定违约,有组织地反复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攫取了巨额利益。

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陆小军、周海兵在蚌埠市蚌山区设立金鼎汽车信息服务部。在此过程中,陆小军、周海兵陆续拉拢被告人黄顺俊、周杰、周婷婷等多人积极加入。蚌埠金鼎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陆小军、周海兵以阮涛名义在蚌埠经开区设立鑫晨汽车贸易商行,为蚌埠金鼎公司客户做二次押车借款业务,刻意制造客户违约。

该犯罪组织采用公司化模式进行日常管理。为顺利实施“套路贷”业务,被告人陆小军、周海兵积极邀约各自亲朋好友加入公司,并将其安排在关键岗位。根据“套路贷”业务流程及各公司业务需要,组织结构分为最高管理层、公司负责人、业务部、风控部、设备部、拖车部、贷后部、财务部等,分工配合衔接有序。

该犯罪组织对外积极虚假宣传“有车就能贷款,无需质押车辆,贷款额度高,放款快”,诱骗被害人前来公司借款。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根据被害人车辆情况进行评估,约定出借金额远远低于被害人车辆实际价值,并以GPS使用费等各种名义扣除各类费用,致使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远低于合同约定出借金额。除签订虚高本金的借款合同外,还约定苛刻的违约条件及后果。在还款日临近时,公司不会以电话及短信方式提醒客户按期还款,而期待客户违约。如客户出现逾期还款、GPS信号异常或被“鑫晨汽车商行”引导办理二押业务等违约情形,公司根据车辆GPS定位设备将被害人车辆偷偷开走并藏匿,并以此用所谓的“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费用、拖车费用等各类赎车费用,甚至利用扣留的被害人行驶证等各类证明文书,将被害人车辆予以低价出售,用于抵偿有关费用,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通过“套路贷”业务模式,陆小军、周海兵等被告人实施诈骗26起、敲诈勒索38起、强迫交易犯罪3起。该犯罪组织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不仅严重侵害社会底层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使被害人普遍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心残害,其中有的被害人因为该组织高额的利息和赎车费用偿还不起,举家离开蚌埠,外出打工,有的被害人因此事离婚,对当地正常民间借贷市场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司法公信力等均形成不良冲击,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公诉机关认为,以陆小军、周海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分别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引导下,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和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鉴于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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